@贵州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都可“全省通办”

11月18日,记者从贵州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婚姻登记“全省通办”主要将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资料图)

一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是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是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是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必须由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如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值得注意的是,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下一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继续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婚姻登记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婚姻登记服务的温度,同时,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推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覃淋 韦倩 旷光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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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登记 经常居住地